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怡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怡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怡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各罪時間間隔接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已先予執行,仍應定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說明。
四、至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固認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節,惟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之案情均屬單純,本案受定執行刑之內部、外部性界限拘束,可資減讓之拘役幅度亦有限,是認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亦無違前揭裁定之意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①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③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④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110年07月13日②110年07月28日③110年07月30日④110年11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7、28號111年10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7、28號111年10月17日編號1曾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04月0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67號111年09月0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67號111年11月22日已執行完畢。3竊盜①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②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③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111年03月02日②111年04月10日③111年06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7、1794號111年11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7、1794號111年12月21日編號3曾定應執行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04月0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112年01月0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112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