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育霖 被告岩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均 被告 王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王瑞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岩鋐有限公司(下稱岩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2日邀同黃世均、王瑞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約定自109年5月22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息,另約定第一次繳款日為109年5月27日,嗣後以每月27日為繳款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其他剩餘款項,借款利率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浮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346%)。又於110年5月31日邀同黃世均、王瑞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並約定自110年5月31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自110年5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浮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346%)。
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岩鋐公司就第一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27日止,尚欠本金999,980元,第二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31日止,尚欠本金3,625,553元。歷經催討無效,依約借款應視為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本息,黃世均及王瑞芬則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岩鋐公司、黃世均以:
對原告主張借款沒有意見,但依我現在能力無法一次清償等語。
㈡被告王瑞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
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催繳通知、催收記錄表、送達回執、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為證,且為被告岩鋐公司及黃世均所不爭執,被告王瑞芬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又被告岩鋐公司為前開債務之借款人,被告黃世均及王瑞芬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慧雯附表:
編號積欠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199,980元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6%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900,000元2725,106元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6%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2,900,447元總計4,625,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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