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林棟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周德福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42,460元,應徵裁判費20,0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