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 廖紹欽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
洪鈺婷 律師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