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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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63號上訴人 黃佳慧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上訴人 游萬志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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