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可軒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吳小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3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解除(終止)系爭工程契約事由及事後發包予訴外人松智公司契約之相關文件(含付款),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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