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 林正杰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陳俊安 律師 余秀姿 被告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 蕭朝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