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仰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仰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仰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按受刑人雖對如附表編號1至3等罪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因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述原判決有何認事用法之違誤,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仍應以第一審判決為最後事實審),其中附表編號「1至3」、「4、5」、「6至9」等罪,各曾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檢察官既經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各罪應定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0與其餘編號之罪雖分別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6月2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刑期總和(有期徒刑6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4、5」、「6至9」等罪曾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2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之罪原雖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其餘號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3年3月17日│本院(下同)│104年4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5月20日│高雄地檢(下同)│├─┼────────┼──────┼───────┤104年度審訴││高雄分院104││104年度執字第86││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3年8月5日│字第2324號││年度上訴字第││31號(即105年度│├─┼────────┼──────┼───────┤││415號├───────┤執緝字第1209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103年8月5日││││104年6月9日│,曾經最後事實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0月│103年9月24日│104年度審訴│104年6月11日│104年度審訴│104年7月7日│104年度執字第12│├─┼────────┼──────┼───────┤字第638號││字第638號││168號(即105年││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3年9月24日│││││度執緝字第1210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1月│104年2月8日│104年度審訴│104年10月29日│104年度審訴│104年11月17日│104年度執字第16│├─┼────────┼──────┼───────┤字第1124、15││字第1124、15││473號(即105年││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04年2月8日│86號││86號││度執緝字第1211號│├─┼────────┼──────┼───────┤││││),曾定應執行有││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04年3月21日│││││期徒刑2年4月│├─┼────────┼──────┼───────┤││││││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1月│104年3月22日││││││├─┼────────┼──────┼───────┼──────┼───────┼──────┼───────┼────────┤│10│妨害公務│有期徒刑4月│104年3月22日│104年度簡字│104年12月31日│104年度簡字│105年1月19日│105年度執字第23││││,如易科罰金││第5086號││第5086號││42號(即執緝字第││││,以新臺幣1││││││1212號)││││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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