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1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閔惠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33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續字第39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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