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99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米洲食品廠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98年11月30日│133,605元│0000000││││ 趙金福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