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29號上訴人 莊金鐘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上訴人 莊閔傑
莊潤洲 李木蘭 郭莊玉霞 莊玉葉 陳淑梅 (即 莊金茂 之承受訴訟人)
莊欽舜 (即 莊金茂之 承受訴訟人)
莊樹力 (即莊金茂之承受訴訟人)
莊舒渝 (即莊金茂之承受訴訟人)
莊舒屏 (即莊金茂之承受訴訟人)上10人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定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4時10分準備程序期日取消,無須到庭。
二、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