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訴人 廖其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上訴人 蔣三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 邱維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春長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