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債權人 賴聯邦 債務人 林家慶
李浩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林家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另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李浩綸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死亡,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