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2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6,397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24,494元,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足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