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意旨,聲請人於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於民國95年6月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嗣因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未幾即毀諾未再清償等情,本院因認有必要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三、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2年歷次贈與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自9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股票集保帳戶等完整之往來明細存摺影本(包括已銷戶)。
五、釋明何以所提出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所得資料,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年所得僅10,047元,均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符?
六、釋明陳報95、96年間任職網咖之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七、釋明97、98年度有無所得?99年迄至99年6月30日止有無所得?所得若干?又聲請前2年內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舉之所得外,是否確無其他所得?
八、釋明本件聲請是否委由代辦業者辦理?支出代辦費若干?並提出支出代辦費之證明。
九、具體釋明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依協商清償至何時?何時開始毀諾?如曾依協商清償,有何突發不可歸責之重大事由致無法履行?
十、提出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十一、具體釋明依現有財產狀況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十二、釋明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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