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戊○○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乙○○住台中市○區○○街○○○號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住台南縣○○鎮○○路○○○○○號
居台南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熊家興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08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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