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5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李宗穎
       李承澤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
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怡昌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捌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怡昌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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