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7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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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76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9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8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出提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帳務資料、歷史帳單查詢、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