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17號聲請人 郭寓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淑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附表,並敘明請求事項之內容。(台端所提之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及請求利率皆為○○○)
二、相對人周淑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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