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上訴人 郭益良
郭琇婉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0,383,887元{計算式:41,535,548元(遺產總值)X1/4(所得利益)=10,383,887元},上訴人郭益良、郭琇婉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