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6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武欽
被 告 洪蕙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於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但其住所
地則在臺中市大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各1份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