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⒈│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8年6月22日│96年10月3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及案號│字第4578號│第2309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547號│98年度上訴字第3410│││實│││號│││審├────┼─────────┼─────────┼─────────┤││判決日期│98年8月31日│98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6547號│98年度上訴字第3410│││決│││號│││├────┼─────────┼─────────┼─────────┤││確定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12月1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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