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承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9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