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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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日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三、前二年(即自95年8月7日起至97年8月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權,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或原有汽車等動產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