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馮振茂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