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2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附表┌─────┬───────────┬───────────┐│罪名│①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②行使偽造私文書│││掌管之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6年6月30日晚間10時許│97年8月16日17時50分至││日期││20時許│├─────┼───────────┼───────────┤│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96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189號│偵字第5087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緝字第27號│97年度虎簡字第387號││事├───┼───────────┼───────────┤│實│判決│97年9月12日│98年1月21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97年11月19日│98年2月13日│││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98年度執助│(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正字第591號│第591號)││││臺中地檢署98年度執助││││正字第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