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7年8月間某日│97年9月30日│97年7月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50號│5024號│403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港簡字第247號│97年度港簡字第278號│98年度簡字第10號││審││││││├───┼──────────┼──────────┼──────────┤││判決│97年9月18日│97年10月30日│98年2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港簡字第247號│97年度港簡字第278號│98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確│97年10月13日│97年12月1日│98年3月30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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