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5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外國公司撤回認許後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8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本院衡酌聲請人係民國97年8月12日經本院選派為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聲請人如未能於上開展期期限完結清算,應將其就任後清算情形陳報本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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