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23號原告 陳秋惠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張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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