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張清國 被告 何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248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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