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陳連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 鄭俊明 被告 曾棋瑚 被告 王麗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