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因96年度保險字第3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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