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康柏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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