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升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僑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五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並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三九號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依法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五號民事裁定乙份為證。查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前述之假扣押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財產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