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0三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判決(八十九年易字第六一八號),處有期徒刑七月(聲請書誤載為十月),緩刑五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更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年上易字第八六三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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