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6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泛稱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居民自治會,惟未具體表明該居民自治會及附近鄰居所指為何,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嗣經依原告指定之送達址對原告送達結果,係遭退回而無法送達,就系爭裁定本院已於108年11月20日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在案(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雖於108年11月8日具狀聲請變更送達地址、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執行、抗告、異議、再審等,然原告所聲請變更之送達地址「7thFloor,203freeCentreStreet,Tifariti,SahrawiArabDemocraticRepublic」,經本院於另案108年度訴字第594號案件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結果,上開地址並非臺灣地區地址,且經查原告並無出境情事,故原告聲請本院向上開地址送達,自無理由;又系爭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原告聲請予以更正,亦無理由;至其餘關於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執行、抗告、異議、再審等事項,均未載明相對人姓名與釋明相關原因事實,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亦難認有理。茲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系爭裁定所載事項,有退件信封正本、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既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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