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9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6-ND-0000000-0│股票│1│1000│││1│││││││├─┼───────────────┼──────────────┼────┼───┼────┼───┤│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180│││2│││││││├─┼───────────────┼──────────────┼────┼───┼────┼───┤│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59│││3│││││││├─┼───────────────┼──────────────┼────┼───┼────┼───┤│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股票│1│122│││4│││││││├─┼───────────────┼──────────────┼────┼───┼────┼───┤│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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