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若容 債務人周承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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