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0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華健醫藥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