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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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駁回上訴(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四四號)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更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且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及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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