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