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三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