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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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醫易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在高雄市○○○路二О七號「乙○○婦產科」醫院執業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上開醫療院所,因告訴人甲○○(現改名為 李紀瑄 )腹部疼痛,陰道出血,前往該院就診,被告乙○○若依照婦產科醫師之專業技術,理應於診斷告訴人甲○○有前開症狀時,注意生殖年齡內之女性,如有腹痛、不規則流血等現象,須考慮可能係子宮外孕,並可採取「理學檢查」、「超音波檢查」、「腹腔鏡或子宮陷凹鏡」、「切開縫合術」等方法以作鑑別診斷,且依照告訴人甲○○之病理檢驗報告內復有「只有子宮內膜細胞,沒有任何胚胎組織(Thereisnochorioni
cvilliinthesectionsexamined)」之記載,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乙○○竟疏於注意甲○○之症狀,復未確實瞭解病理檢驗報告內容,誤判本件僅屬「不完全流產」,並只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而未進一步詳於鑑別,且於同年一月二十五、二十六日,告訴人甲○○回診換藥時,仍有腹部疼痛、陰道出血等症狀存在,被告乙○○仍疏未鑑別,誤判係服藥之正常狀況,亦未告知告訴人甲○○此等症狀,應可能為子宮外孕,由於被告乙○○前開誤診及不當治療,致告訴人甲○○於同年一月三十日,旋因輸卵管破裂大量出血而休克,經送往高雄縣大寮鄉樂生醫院急診,由超音波及內診檢查診斷確為子宮外孕併腹腔內大出血約一千五百西西,隨即手術切除輸卵管,始未再遭受重大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紀瑄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宗翰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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