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
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以每月一萬八千元之代價聘僱許可失效之
VICERRASATURNINAVICERRA(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經撤銷聘僱許可,
有外勞動態查詢結過一紙附卷可按)為其照顧小孩外,餘均引用略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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