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逸麒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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