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逸麒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