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 方秀玲 之身份證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在中
壢市○○路伍拾號前遭他人竊取而脫離其本人之持有,及 陳春鶯 之駕駛執照係於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新屋相中山西路三段七三四巷六十一弄三號
前遭他人竊取而脫離本人之持有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