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О三號
  原   告 萬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中興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複 代理人  梁馨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尚彩絹
         王子蓓
         郭東隆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О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依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訂立之「台北市監理處財物採購合約」,已依
約完成出賣人之義務,但被告台北市政府尚積欠貨款十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四元,
故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訴請被告台北市政府履行買受人交付約定價金
之義務。
二、經查,由原告提出之「台北市監理處財物採購合約」觀之,該契約之當事人為原
告及訴外人台北市監理處,良以台北市監理處有獨立預算及關防,可獨立對外行
文,於行政法上並非台北市政府之內部單位,自得以其名義與原告訂約;相同理
由,於訴訟上台北市監理處具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係與台北市監理處訂約,卻
對被告台北市政府訴請履行契約之義務,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其訴。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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