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柯汶汶 相對人 蕭如添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因雙方已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且雙方已達成調解,經調取前開案件卷宗審閱無誤並有調解筆錄影本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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