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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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瑞展商行法定代理人 蕭麗雲 代理人 陳啓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瑞展商行蕭麗雲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2年10月10日550,282元PUA0000000002瑞展商行蕭麗雲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2年10月10日283,390元P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