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暉智 代理人 連秀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4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2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3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4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5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6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7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8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9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10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